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水泥、平板玻璃建設項目清理工作有關問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水泥、
平板玻璃建設項目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
9月26日,國務院批轉了我委等十部門上報的《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根據通知要求,我委將對水泥和平板玻璃現有在建項目和未開工項目進行認真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水泥: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產的在建項目、已核準未開工項目(含水泥熟料線和粉磨站)。
平板玻璃: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點火的在建項目、已備案未開工項目。
二、清理內容
在建項目重點審查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各項審批手續是否齊備,建設內容與申報內容是否一致。
各省市自治區已核準未開工項目按下列要求進行清查:是否符合國家和區域規劃布局要求,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銀行貸款承諾函等項目核準所必須的相關材料。
水泥項目還要提交石灰石礦山開采許可證。平板玻璃項目應符合我委六部委文件(發改運行[2006]2691號)和平板玻璃準入條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07]52號)的要求。
三、清理項目處理辦法
對各省市自治區已核準未開工的水泥項目、已備案未開工的平板玻璃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須經我委組織論證和核準。
對所有擬建的水泥、平板玻璃項目各省、區、市一律不得核準或備案。須按投資管理規定和程序,由各省、區、市投資主管部門報我委論證和核準。
對在建平板玻璃項目,必須按六部委文件和準入條件的要求認定后方可點火。
四、組織及時間要求
各地將水泥、平板玻璃在建項目、已核準或備案未開工項目基本情況列表上報(見附表一、二)。
請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抓緊組織有關方面,對本地區水泥、平板玻璃在建、未開工、擬建項目逐一進行清查,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將有關情況上報我委。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