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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2-12-20作者:jtcwzx點擊量:4814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2012年12月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托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七條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一制定和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實行無紙化考試,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統一組織建設。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各考試科目應當一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后及時公布考試結果,通知考試通過人員在考試結果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下列事項:

  (一)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財政部下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風、考紀,并依法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第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統一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樣式和編號規則。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分別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六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一)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三)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

  (五)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七)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和第(六)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后,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范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范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持證人員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如有毀損,持證人員應當填寫補發申請表,持毀損證書原件,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

  持證人員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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