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5號——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5號——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2011-08-18 16:55: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內部審計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內部管理領導干部(以下簡稱企業內管干部)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企業主要業務部門的負責人、企業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等。
第三條 本指南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內管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企業或部門(以下簡稱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本指南適用于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
其他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五條 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任職期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實行年薪制及股權激勵機制的企業(包括試點企業)在任期內獎勵兌現前的審計、任期屆滿連任時的審計,以及任職時間較長、上級企業根據規定和需要安排的審計。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內管干部存在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或其所任職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資產質量較差等重大財務異常狀況,以及發生合并分立、破產關閉、重組改制等重大經濟事項情況下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期間按照會計年度確定,并以此確定審計和評價財務數據的期初數。企業內管干部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則以該年度初作為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企業內管干部的任職時間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則以下一年度初作為企業內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的期初。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范圍,由企業根據具體審計項目自行確定。
經濟責任的界定,以企業內管干部的實際任期為準。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確定,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企業總部及重要的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子企業)應當納入審計范圍,納入審計范圍的資產量一般不低于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資產總額的70%,子企業戶數不低于該企業總戶數的50%。下列子企業應當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一)資產或者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企業;
(二)由企業內管干部兼職的子企業;
(三)任期內發生合并分立、重組改制等產權變動的子企業;
(四)任期內關停并轉或者出現經營虧損、資不抵債、債務危機等財務異常狀況的子企業;
(五)任期內未接受過審計的子企業;
(六)各類金融子企業及內部資金結算中心等。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但應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出具審計通知書、審批審計實施方案、做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并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抽樣技術和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以實現審計目標。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利用企業近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成果。在利用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成果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時,應當評估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內部審計環境及內部審計工作成果的有效性,以合理確信審計結論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社會審計成果時,應當采用一定的審計程序進行評估,以合理確信審計結論的真實性。
(三)利用國家審計成果時,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加以利用。
(四)在審計企業資產狀況時,可以借鑒相關年度的清產核資專項成果。當審計結論與清產核資專項成果不一致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序。
(五)利用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及有關部門的紀檢監察工作成果時,對于已經辦結的案件,可以在給予必要審計關注的基礎上直接利用;對于正在辦理的案件,應當注意與企業內管干部所在企業及有關紀檢監察機構的溝通配合。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一般應當由紀檢、監察、審計、人力資源和監事會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聯席會議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檢查、通報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協調解決審計結果運用中的問題,督促落實審計結果的運用。
第二章 審計準備階段
第十二條 審計準備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立項;
(二)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
(三)確定審計組;
(四)制發審計通知書。
第十三條 審計立項。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接受本企業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的委派或相關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以下簡稱相關單位委派或委托)進行審計立項,作出審計計劃安排。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審計計劃,追加審計項目。
第十四條 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對象;
(三)審計范圍;
(四)審計內容與重點;
(五)審計組織與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確定審計組。內部審計機構根據經濟責任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計組應當由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審計組組長由內部審計機構確定,審計組組長應當是具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或具有較高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業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制發審計通知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送達審計通知書。具有特殊目的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也可以在審計實施時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由審計組起草,經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簽發。
審計通知書可以附相關單位委派或委托書、需提供的審計資料清單等。
第十七條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提供與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企業內管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合同、考核指標下達及其檢查結果、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檔案等資料;
(三)主管部門有關批準文件;
(四)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報告、內部與外部審計結果及其相關資料;
(五)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歷史遺留問題、重大訴訟事項和重大違紀事項等的處理情況;
(六)企業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任職期限、職責范圍和分管的工作;
2.任期內各項目標任務及其完成情況,重要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的制定、完善和執行情況,任職前和任期內重大經濟遺留問題及其處理情況等;
3.任期內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重大經濟決策事項、決策過程及其執行效果;
4.任期內存在的主要問題;
5.任期內個人遵守廉潔從業規定的情況;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七)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企業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九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企業內管干部或所在企業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回避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回避制度的規定決定是否回避。應當回避的,調整審計組成員并告知企業內管干部或所在企業。
第三章 審計實施階段
第二十條 審計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召開審計組進點會議;
(二)開展審前調查;
(三)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四)現場審計取證;
(五)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六)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