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發布日期:2010-04-12作者:jtrlzyb點擊量:3748次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第四條 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條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范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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