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內部審計
發布日期:2013-12-02作者:jtsjb點擊量:4119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程序與方法,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及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真實、合法、效益性所進行的獨立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四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建設項目實現“質量、速度、效益”三項目標。
(一)質量目標是指工程實體質量和工作質量達到要求;
(二)速度目標是指工程進度和工作效率達到要求;
(三)效益目標是指工程成本及項目效益達到要求。
第五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是財務審計與管理審計的融合,應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益的審查和評價貫穿于建設項目各個環節,并與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監理制執行情況的檢查相結合。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投資立項、設計(勘察)管理、招投標、合同管理、設備和材料采購、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財務管理、后評價等過程的審查和評價。
第六條 在開展建設項目內部審計時,應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結合本組織內部審計資源和實際情況,既可以進行項目全過程的審計,也可以進行項目部分環節的專項審計。
第七條 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在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及方法:
(一)技術經濟審查、項目過程管理審查與財務審計相結合;
(二)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三)注意與項目各專業管理部門密切協調、合作參與。